编辑同志:
如今,有不少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单方面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的形式对消费者的权利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作了某些限制性规定,诸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消费者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物品在维修期间损坏或者丢失,按维修费五倍赔偿等等。请问,这种店堂告示对消费者有约束力吗?消费者受到损害时该怎么办?
申松申松朋友:
商家单方面作出店堂告示的民事行为,实际上是变相推卸责任,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或者将本应由自己与商品生产者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推给商品生产者,这是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由经营者单方面以店堂告示等形式所作出的规定,如果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有损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店堂告示就无法律效力,即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遭受财产损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有权要求经营者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而不能以格式合同或店堂告示为依据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一类的规定为依据,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拒绝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潘家永